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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家傑 ﹕二零零三年法律年度開幕禮致辭稿

 

二零零三年法律年度開幕禮致辭稿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律師會會長、法官閣下、各位嘉賓、法律界同業、女士們、先生們:

 

1.    2002年可謂多事之秋。

 

2.    當終審法院就吳小彤案宣佈判決後,爭持了好一段日子的居港權事件在法律範疇上得以告一段落。但是,在達致這個法律結論的過程中,香港犧牲了社會和諧及司法自主權,代價相當昂貴。自從九九年六月政府作了政治決定,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尋求釋法以來,就使人感覺終審法院的判決,只有在政府認同的情況下才可以是最終判決。

 

3.    近至上月,律政司在處理Lau Fong案時,被上訴庭發現曾看似質疑終審法院於另一相類案件中所作判決是否最終定斷。不久,又有論者說政府若以白紙草案就如何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諮詢公眾,可於司法覆核不果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此等討論再次充份地顯示了香港特區的自主權經常受威脅,及部份人士如何利用人大常委的釋法程序來達致政治目的。

 

4.    本人在此呼籲,政府應保證在終審法院最後解釋《基本法》後,不向全國人大常委尋求再釋法,以回復香港特區司法自主權。政府亦應確定將來只有法院能根據《基本法》一百五十八條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釋法。

 

5.    另一引起公會關注的執法事件是梁國雄及另兩名人士案。案中三人因在2月10日參與了一次公眾遊行而於5月被看似選擇性拘捕,繼而受檢控。但如總裁判官在2002年11月作出的判決中清楚表明,是次遊行是和平的。其所以不合法因為於事前未經警務處處長批准而矣。

 

6.    此案導人認定法律已被用作為統治工具,而非用以保障權利和自由或監管政府行為。肯定的法律條文及法律的可預見性均為法治的核心價值,一直被奉為圭臬,未受質疑。這些核心價值最近卻不斷被質疑為不實際及不可行。這勢頭非常危險。若法律條文涵義是以執法者的意願為依歸,我們不能再期望公眾尊重法律。由於成事關鍵最終在於掌權者之看法而非法律之所載,人們將倚仗「關係」做事。

 

7.    當總裁判官就梁國雄案作出裁決時,他質疑法庭充當處理政治性事件的場所是否恰當。這正好提醒當局不要濫用法院,作為政府以苛法檢控政治異見者之地,擬透過煩擾的刑事程序,對政治異見人士施予高壓。

 

8.    本人在此呼籲,政府應就《公安條例》在全港進行廣泛諮詢,務使其條文能符合像香港的一個多元和現代社會所能接受的人權標準。政府只有在根據公眾的新共識修改條例後,才能令執法部門嚴格及公平地執法,對付違法者。這亦令前線警務人員不再因執行上級的命令,而受批評為甘被用作政治迫害的工具。

 

9.    2002年的法律年度開幕禮,本人曾說過在極具爭議、並有時具政治性的公共事務辯論中,政府不應抱防守態度,而應坦誠地向巿民解釋其政策及所涉的法理原則。此建設性做法有助巿民更明白法治為何物。這麼一來,政府亦可減少因不必要的對壘把社會推至兩極,也可避免不必要的內耗,使浪費了的時間和資源能有效地利用於其他方面。

 

10.  但可惜的是,政府在就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建議進行諮詢時,屢見採取家長式抱殘守缺的心態,只知為在9月24日所發佈諮詢文件中所載立法建議保駕護航。政府本應與就立法持不同意見者有效地溝通,但卻不這麼做。反之,政府似樂於沿用其拉一派,打一派的政治策略,精心安排圖以支持依政府建議立法者的聲音,完全壓倒理性的反對聲音。雖然香港出現了極強的跨界別一致共識,要求政府在立法程序開展前,以法例文本形式進行第二輪公眾諮詢,但政府仍堅持立即把藍紙草案刊憲,啟動立法程序。政府無理地拒絕順應如此簡單而適度的要求,又無法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這不但引起公眾質疑其諮詢巿民的真誠,還把已相當嚴重的社會分化及兩極化情況推向新高峰。

 

11.  政府必定明白二十三條立法涉及「一國」中「兩制」下最敏感的界面。我們能否於履行二十三條要求的同時,也完整地保有載於我們憲法條文中的基本人權及自由,將是「一國兩制」原則能否貫徹的試金石。為了能不愧對歷史和我們這一代與下一代,我們必須堅守「一國兩制」這原則,並使之貫徹。

 

12.  政府不需懼怕一個對香港有承擔,肯為香港利益仗義執言的公民社會。相反地,應為擁有這樣一個充滿生機和動力的社群深感慶幸,亦心存感激。公眾如此熱切地參與政府有關二十三條立法的過程,政府應感到鼓舞。這表示我們尊重法律,並在法例通過後願意遵守法律。公眾只要求在正式表達贊成或反對政府立法建議前,有權參閱法律文本白紙黑字的條文。原因很簡單,只因出自官員口中的保證永不能取代條文所載。公眾希望直接被諮詢,並能直接向政府表達喜惡,不希望假手於立法會議員表達意見或受到完全非為公眾諮詢而設的議會程序所約束。

 

13.  本人在此呼籲,政府立刻宣佈就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的建議以法律文本進行第二輪公眾諮詢,並同時承諾會針對巿民的關注及憂慮盡快修改文本,無論所需修改是何其繁多也在所不惜。這樣做不僅能提升社會凝聚力,公會亦視之為政府防止社會進一步分化及兩極化的不二法門。

 

14.  當政府要就人大釋法取得公眾支持時,人性的醜陋面已被毫無保留地利用以達到政治目的。居留權這長篇故事已令香港變成一個分化的社會。若政府在沒取得社會廣泛共識而硬以藍紙草案透過立法會實施二十三條,使香港比現時更分化,將是香港的悲哀。

 

15.  首席大法官,請容許我重申並紀錄在案,法治是令香港有別於中國內地其他城巿極為重要的元素。參與今天這典禮的嘉賓都深諳我們所秉行的一套法治精神,是建基於對個體所擁有權利的尊重。這些權利包括與生俱來的,也有是由法律文件所賦予的。

 

16.  法治從來不是用以達致目的之手段。法治執著於一套建基於法律的正當程序,要求政府每一行為必須有法可依,萬事跟正當程序而行。法治不會亦永遠不應因政府行政上需要達到某些目的,或為求施政效率而有所退讓。可惜的是,自1997年7月以來,香港所經驗的卻恰恰相反。政府的政策願望往往凌駕於須遵行一套依法正當程序的考慮之上。法律變得為政治目的服務;法律淪為達致政治目的之工具。這樣的例子多的是。較受注目的包括倉卒設立部長問責制、立法削減公務員薪酬及為完成實施《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工作設定限期等。

 

17.  法治是不容妥協的: 任何不只是空談法治的政府,都必須緊遵依法正當程序來施政。法治的基本原則及核心價值必須時刻堅持,貫徹始終,不輕言例外。除已頒布緊急狀態令的特殊情況外,當這些法治原則及價值與其他考慮因素發生衝突時,前者必須凌駕於後者之上。

 

18.  「一國兩制」的成功落實,就是取決於香港能否在一國中的另一制未及認同上述的價值和原則之時,仍堅持和維護它們。

 

19.  最後,本人謹祝願各位法官、女士們、先生們有一個豐盛的2003年。謝謝各位。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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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ed: 4 August 2004